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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办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有关问题的说明.pdf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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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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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号:AC-61FS-002R1

咨询通告

下发日期:2006 年 6 月 21 日 编制部门:FS 批 准 人:蒋怀宇

对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办理民用 航空器驾驶员执照有关问题的说明
各地区管理局、航空公司、飞行院校: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 则》 (CCAR-61 部)第 91 条对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 员(以下简称军转民人员)办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作了 特殊规定,现对有关问题作进一步说明。 1.适用范围 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包括我国空军、陆 军、海军、警察、海关部队的航空器驾驶员)在离开部队并 重新获得居民身份证后申请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的,适用 于本规定。 2.航空经历的认可 2.1 军转民人员出示具有航空经历的完整的部队原始技 术档案资料,局方经审核可以承认其航空经历,用于满足颁 发相应执照和等级的航空经历要求; 2.2 空军停飞转业飞行员,必须严格按照《关于民航系 统接收空军停飞转业飞行员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飞发 [2005]128 号)的规定执行, 其飞行经历须按照空军司令部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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