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编
号:AC-61FS-002R1
咨询通告
下发日期:2006 年 6 月 21 日 编制部门:FS 批 准 人:蒋怀宇
对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办理民用 航空器驾驶员执照有关问题的说明
各地区管理局、航空公司、飞行院校: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 则》 (CCAR-61 部)第 91 条对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 员(以下简称军转民人员)办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作了 特殊规定,现对有关问题作进一步说明。 1.适用范围 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包括我国空军、陆 军、海军、警察、海关部队的航空器驾驶员)在离开部队并 重新获得居民身份证后申请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的,适用 于本规定。 2.航空经历的认可 2.1 军转民人员出示具有航空经历的完整的部队原始技 术档案资料,局方经审核可以承认其航空经历,用于满足颁 发相应执照和等级的航空经历要求; 2.2 空军停飞转业飞行员,必须严格按照《关于民航系 统接收空军停飞转业飞行员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飞发 [2005]128 号)的规定执行, 其飞行经历须按照空军司令部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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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办理民用 航空器驾驶员执照有关问题的说明
各地区管理局、航空公司、飞行院校: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 则》 (CCAR-61 部)第 91 条对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 员(以下简称军转民人员)办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作了 特殊规定,现对有关问题作进一步说明。 1.适用范围 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包括我国空军、陆 军、海军、警察、海关部队的航空器驾驶员)在离开部队并 重新获得居民身份证后申请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的,适用 于本规定。 2.航空经历的认可 2.1 军转民人员出示具有航空经历的完整的部队原始技 术档案资料,局方经审核可以承认其航空经历,用于满足颁 发相应执照和等级的航空经历要求; 2.2 空军停飞转业飞行员,必须严格按照《关于民航系 统接收空军停飞转业飞行员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飞发 [2005]128 号)的规定执行, 其飞行经历须按照空军司令部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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