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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转换的规定.doc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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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作者:航空
  • 上传时间:201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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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66R1-01 附录二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转换的规定

按照 CCAR-66R1 部第 66.44 条执照转换的规定, 《民用航空器维 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CCAR-65)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2008 年 1 月 1 日废止。相关的执照持有人在废止日期之前通过相应 专业类别的基础知识差异考试, 可以换领本规则规定的执照。 基础知 识差异部分考试由民航总局组织实施。现将执照转换工作规定如下, 请遵照执行。 1、差异考试的规定 在 2007 年 12 月 31 日(含)前,持有 CCAR-65 部规定维修人员 执照人员或持有 CCAR-65 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合格证, 但尚 未办理执照的人员,可申请 CCAR-66 部规定的差异考试。 其申请条件, 提交的材料、 申请程序与本通告 6.1 初次考试申请 相同。 差异考试只进行笔试和口试, 免考基本技能考试。 笔试保留原有 的一次性考试, 考试内容按照 2003 年颁布的咨询通告 AC-66-03 中的 差异考试大纲进行。 对于已经按照本附录 2 款要求换领了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 执照的人员,不得再申请差异考试。 注: 对于在执照更换过程中由于没有 CCAR-65 部维修人员执照本 而无法颁发执照而由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出具的证明文件可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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