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编
号:AC-61FS-12
咨询通告
下发日期:2007 年 3 月 28 日 编制部门:FS 批 准 人:蒋怀宇
航空器型别等级和训练要求
1.目的 依据 CCAR-61.27 条的要求,经局方审定为最大起飞全 重在 5,700 千克以上的航空器(轻于空气航空器除外) 、涡 轮喷气动力的航空器、直升机以及局方通过型号合格审定程 序确定需要型别等级的其他航空器需要驾驶员具备该航空 器的型别等级方可担任机长。 随着国内外各种航空器的不断发展,具有型别等级的航 空器不断增加,本咨询通告及后续修订版本将及时公布经评 审委员会公布的航空器型别等级清单;同时为满足通用航 空、飞行学校等飞行单位的需要,本咨询通告还对航空器型 别等级训练提出了要求。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公布的航空器型别等级清单用于规范所有 航空器驾驶员执照上航空器型别等级的签注方式。 按照 CCAR-141 部、CCAR-91 部训练或运行,并需要进行 型别等级训练的单位,须按照本咨询通告的训练要求制定型 别等级训练大纲并实施训练。按照 CCAR-121 部、CCAR-135 部、CCAR-142 部规章运行或训练的机构,应依据上述规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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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翻译公司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航空器型别等级和训练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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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通告
下发日期:2007 年 3 月 28 日 编制部门:FS 批 准 人:蒋怀宇
航空器型别等级和训练要求
1.目的 依据 CCAR-61.27 条的要求,经局方审定为最大起飞全 重在 5,700 千克以上的航空器(轻于空气航空器除外) 、涡 轮喷气动力的航空器、直升机以及局方通过型号合格审定程 序确定需要型别等级的其他航空器需要驾驶员具备该航空 器的型别等级方可担任机长。 随着国内外各种航空器的不断发展,具有型别等级的航 空器不断增加,本咨询通告及后续修订版本将及时公布经评 审委员会公布的航空器型别等级清单;同时为满足通用航 空、飞行学校等飞行单位的需要,本咨询通告还对航空器型 别等级训练提出了要求。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公布的航空器型别等级清单用于规范所有 航空器驾驶员执照上航空器型别等级的签注方式。 按照 CCAR-141 部、CCAR-91 部训练或运行,并需要进行 型别等级训练的单位,须按照本咨询通告的训练要求制定型 别等级训练大纲并实施训练。按照 CCAR-121 部、CCAR-135 部、CCAR-142 部规章运行或训练的机构,应依据上述规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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