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号:CTSO-C87a
日 期:2017 年 4 月 17 日
局长授权
批 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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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机载低空无线电高度表
1. 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机载低空无线电高度表申请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的制造人。本 CTSO 规定了机
载低空无线电高度表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 CTSO 标记进行标识
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 CTSO 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
a.自本CTSO生效之日起,欲获得机载低空无线电高度表CTSOA
的申请人应按照本 CTSO 提交申请。但如果自本 CTSO 生效之日起六
个月内,申请人能够向局方表明在新版本生效前一直按照以前版本的
最低性能标准进行研制,可以按以前版本的 CTSO 提交申请。
b. 自本 CTSO 生效之日起,按以前版本 CTSO 获得 CTSOA 的设
备可以按批准时的规定继续制造。
c. 按本 CTSO 批准的设备,其设计大改应按 CCAR-21R3 第
CAAC CTSO-C8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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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10 条要求重新申请 CTSOA。
3. 要求
在本CTSO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进行
标识的机载低空无线电高度表,应满足 EUROCAE 标准 ED-30《机
载低空无线电高度表最低性能标准》(1980.3)第 2 版的要求,以及
按本 CTSO 附录 1 所做的修订。ED-30 中第 2 章和第 3 章相关要求与
功能类的对应关系如表 1 所示。
表 1
低空无线电高度
表功能类
低空无线电高度表
类别描述
ED-30 中相关要求
A 进近和着陆 2.1-2.8,3.1.1,3.2.1
(全部),3.3.1
B 地形避让(近地警告系统) 2.1-2.8,3.1.2,3.2.3
(全部),3.3.2
注:同一无线电高度表可同时满足以上两个功能类。
a.功能
本 CTSO 标准适用于预期为净空或着陆数据提供测量距地面高
度的设备。
b. 失效状态类别
本 CTSO 没有标准的最低失效状态类别。设备适用的失效状态类
别取决于其在特定飞机的预期用途。在设备设计时应记录其功能丧失
和故障的失效状态类别。
c. 功能鉴定
应按 EUROCAE ED-30 中第 4 章和第 5 章试验条件,证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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