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资料室_民航资料_航空手册_飞行手册_机务手册
当前位置: 主页 > 机场 > 机场管理 >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2009年7月1日.docx15页

显示该文档阅读器需要flash player的版本为10.0.124或更高!

文档简介
  • 上传作者:航空
  • 上传时间:2017-08-31
  • 浏览人气

文档路径主页 > 机场 > 机场管理 >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2 第三章 民用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5 第四章 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8 第五章 法律责任.........................................................................................................................10 第六章 附 则.........................................................................................................................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53 号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已经 2009 年 4 月 1 日国务院第 55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积极、稳步推进民用机场发展,保障民 用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 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及 其相关活动。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 民用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鼓励、支 持民用机场发展,提高民用机场的管理水平。 第四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地区民 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民用机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国防要求 编制,并与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严格控制建设用 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 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 第六条 新建运输机场的场址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场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 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并对场址实施保护。 第七条 运输机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 核准手续。 第八条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制,并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 管部门或者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飞行区指标为 4E 以上(含 4E)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 门批准;飞行区指标为 4D 以下(含 4D)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地区民用航 空管理机构批准。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审批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运输机场所在地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意见。 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制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意见。 第九条 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乡规 划,并根据运输机场的运营和发展需要,对运输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实行规 划控制。 第十条 运输机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运输机场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在运输机场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十一条 运输机场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二条 运输机场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道路等基础设施由机场建设项 目法人负责建设;运输机场外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道路等基础设施由运输机场 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筹建设。 第十三条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经民用航空管理部 门批准。 飞行区指标为 4E 以上(含 4E)的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的设计,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 管部门批准;飞行区指标为 4D 以下(含 4D)的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的设计,由运输机场 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批准。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经民用航空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并公布。 第十四条 通用机场的规划、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运输机场的安全和运营管理由依法组建的或者受委托的具有法人资格 的机构(以下简称机场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六条 运输机场投入使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安全运营管理体系、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其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飞行区、航站区、工作区以及空中交通服务、航行 情报、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相关设施、设备和人员; (三)使用空域、飞行程序和运行标准已经批准;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件; (五)有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相应的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 运输机场投入使用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提 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 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 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通用机场投入使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飞行场地; (二)有保证飞行安全的空中交通服务、通信导航监视等设施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符合国家规定的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件以及处理突 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四)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九条 通用机场投入使用的,通用机场的管理者应当向通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 用航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 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运输机场作为国际机场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口岸查验机 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场地和设施,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国际机场的开放使用,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外公告;国际机场资料由国务 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统一对外提供。 第二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开放使用运 输机场,不得擅自关闭。 运输机场因故不能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安全,需要临时关闭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 及时通知有关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
飞行翻译公司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2009年7月1日.docx
标签自定义标签:
常用链接:中国航空网 中国通航网 中国公务机网 中国直升机网 民航词典 航空词典 飞行词典 机务词典 飞行翻译 民航翻译 航空翻译 飞机翻译 蓝天翻译 通航翻译 直升机翻译 公务机翻译 机务翻译 翻译民航 翻译飞行 翻译飞机 翻译机务 翻译公务机 翻译直升机 翻译通航 Pilot Jobs 飞行学校 航空器材 Aviation Translation 飞行员英语培训网 航空人才网 航空论坛 蔚蓝飞行翻译公司 北京天航翻译公司 北京飞翔翻译公司
关于我们 | 备案:粤ICP备06006520号
© CopyRight 2006-2020 航空资料室 All Rights ReservedQQ:33066255在线客服
蓝天飞行翻译公司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