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 (2000年12月18日中国 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7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不停航施工的管理, 保障飞行安全、航班正常以及机场内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用航空法》第三条、第六十五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不停航施工是指在机场不关闭并按照航班计划接收和放行航空器 的情况下,在飞行区、部分航站区内实施工程作业。 前款所称飞行区是指机场内供民用航空器起飞、着陆、滑行和停放的地区, 包括:跑道、滑行道、升降带、跑道端安全区、停止道等。航站区是指机场内以 旅客航站楼为中心的区域,包括站坪、旅客航站楼建筑、机动车车道与飞行区之 间的区域、停车设施和组织地面交通所涉及的区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下列工程: (一)飞行区土质地带大面积沉陷的处理工程、飞行区排水设施的整修维护 工程等; (二)跑道、滑行道、机坪的整修维护工程及道面"盖被工程"; (三)跑道、滑行道、机坪的改扩建工程; (四)扩建和更新改造助航灯光及其电缆的工程; (五)影响民用航空器活动的其他工程。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机构)负责民用机场不停航施工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不停航施工管理实施细则, 承担 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责任,与工程建设单位、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签订安全保证责 任书,明确各项安全措施。 第六条 不停航施工实施细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机场管理机构对工程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制度; (二)机场管理机构与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航空营运人及其他驻场单位的协 调工作制度。 前款所述单位和部门应当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并对本单位 和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共同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 第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和车辆的管理, 严格实行飞行区 及其他限制区域通行证制度。 第二章 不停航施工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在不停航条件下实施本规定第三条所指的工程项目的, 机场管理机 构应当在工程实施前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要求报民航地区管理机构审批。 民航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4D及其以上机场的不停航施工的批准文件和申 报资料报民航总局机场管理职能部门备案。 第九条 民航地区管理机构接到机场管理机构的施工申请后, 应当在14日 内给予明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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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在不停航条件下实施本规定第三条所指的工程项目的, 机场管理机 构应当在工程实施前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要求报民航地区管理机构审批。 民航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4D及其以上机场的不停航施工的批准文件和申 报资料报民航总局机场管理职能部门备案。 第九条 民航地区管理机构接到机场管理机构的施工申请后, 应当在14日 内给予明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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