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 编号:AP-191-CA-2008-03 下发日期:2008 年 12 月 30 日
管理程序
民用机场航空燃油供应安全运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保证民用机场航空燃油供应(以下简称航油供应)安全运行和正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范围内(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航油供应的安全运行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民用机场航油供应安全运行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机场的航油供应安全运行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民用机场内从事航油供应的单位(以下简称航油供应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取得
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 第五条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民航局、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各
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作业程序、应急预案等。 第六条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对航油供应设施设备及时
进行维护,保证持续适用。 第七条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与机场管理机构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义务、权利和责任。
第二章 第八条
安全管理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落实国家和相关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依据国家法律和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体系,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三)及时分析安全形势,评估安全运行状况,消除安全隐患,处理和解决安全问题。 (四)组织对安全事故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建立航油供应安全管理体系。
航油供应安全管理体系主要包括安全管理的政策、目标、组织结构和职责、安全生产运行管理、安全教 育与培训管理、文件管理、安全信息管理、风险管理、事故调查与处理、应急反应、安全检查与审计等内容。 第十条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对所有员工进行安全管理体系方面的培训和考核,保证相关人员熟知安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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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程序
民用机场航空燃油供应安全运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保证民用机场航空燃油供应(以下简称航油供应)安全运行和正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范围内(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航油供应的安全运行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民用机场航油供应安全运行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机场的航油供应安全运行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民用机场内从事航油供应的单位(以下简称航油供应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取得
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 第五条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民航局、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各
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作业程序、应急预案等。 第六条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对航油供应设施设备及时
进行维护,保证持续适用。 第七条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与机场管理机构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义务、权利和责任。
第二章 第八条
安全管理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落实国家和相关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依据国家法律和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体系,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三)及时分析安全形势,评估安全运行状况,消除安全隐患,处理和解决安全问题。 (四)组织对安全事故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建立航油供应安全管理体系。
航油供应安全管理体系主要包括安全管理的政策、目标、组织结构和职责、安全生产运行管理、安全教 育与培训管理、文件管理、安全信息管理、风险管理、事故调查与处理、应急反应、安全检查与审计等内容。 第十条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对所有员工进行安全管理体系方面的培训和考核,保证相关人员熟知安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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