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确保民用机场
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性,保障飞行安全和民用机场正常运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 (以下简称专用设备) 的使用许可和持续监督检查管理。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 ,是指为保障航空器飞行和地面运行安 全,在民用机场内用于航空器地面保障、航空运输服务等作业的各 种专用设备(其范围见本规定附录《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目录》。 ) 第三条 专用设备实行使用许可证管理制度。 本规定所称使用许可证,是指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 民航总局)审定并颁发的准许特定产品在民用机场内使用的许可文 件。 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八年。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未取得使用许可证的专用设备不得用于航空器地面保 民航总局负责专用设备的使用许可和持续监督管理。 专用设备制造商、专用设备使用人均应当遵循诚实信 障、航空运输服务等作业活动。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在用的专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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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确保民用机场
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性,保障飞行安全和民用机场正常运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 (以下简称专用设备) 的使用许可和持续监督检查管理。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 ,是指为保障航空器飞行和地面运行安 全,在民用机场内用于航空器地面保障、航空运输服务等作业的各 种专用设备(其范围见本规定附录《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目录》。 ) 第三条 专用设备实行使用许可证管理制度。 本规定所称使用许可证,是指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 民航总局)审定并颁发的准许特定产品在民用机场内使用的许可文 件。 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八年。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未取得使用许可证的专用设备不得用于航空器地面保 民航总局负责专用设备的使用许可和持续监督管理。 专用设备制造商、专用设备使用人均应当遵循诚实信 障、航空运输服务等作业活动。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在用的专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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