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
2007年11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情报工作,保障空中航行的安全、
正常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民用航空 公约附件四《航图》、附件十五《航空情报服务》,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民用航空情报
工作的组织实施及其管理。 各级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的基本内容包括航空数据管理、
航空情报服务、航图服务。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的目的是为了保证 空中航行安全、正常和效率所必需的数据和资料的流通。 第四条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是民用航空活动的基本组成部
分。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 及其授权的机构组织实施。 依法公布的民用航空数据和资料是实施空中航行的基本依 据。 第五条 民航总局主管全国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民航总局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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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翻译公司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中国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草案).pdf
2007年11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情报工作,保障空中航行的安全、
正常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民用航空 公约附件四《航图》、附件十五《航空情报服务》,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民用航空情报
工作的组织实施及其管理。 各级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的基本内容包括航空数据管理、
航空情报服务、航图服务。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的目的是为了保证 空中航行安全、正常和效率所必需的数据和资料的流通。 第四条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是民用航空活动的基本组成部
分。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 及其授权的机构组织实施。 依法公布的民用航空数据和资料是实施空中航行的基本依 据。 第五条 民航总局主管全国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民航总局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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