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编
号:AC-61FS-010
咨询通告
下发日期:2005 年 1 月 14 日 编制部门:FS 批 准 人:饶绍武
关于启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实践考试标准的通知
1、目的 自 2003 年 6 月 1 日《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 则》 (CCAR-61 部第一次修订)正式实施以来,我国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 教员和地面教员执照管理工作已全部转入了新的管理模式,对保证飞行安全、 促进航空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规范驾驶员、飞行教员执照申请 人的实践考试,制定了按照 CCAR-61 部颁发执照或等级所要求的实践考试标准 以及实践考试工作单。为了配合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下发本咨询通告。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按照 CCAR-61 部颁发航空器驾驶员执照或等级、通用航空飞行 教员执照或等级申请人,其实践考试应按照新颁布的实践考试标准来实施。 3、实践考试标准 3.1、此次颁布 10 个实践考试标准从 2005 年 1 月 1 日开始启用,原实践考 试标准同时作废。这 10 个实践考试标准的编号和名称如下:
DOC NO. FS-PTS-001 DOC NO. FS-PTS-002 DOC NO. FS-PTS-003 DOC NO. FS-PTS-004 DOC NO. FS-PTS-005 DOC NO. FS-PTS-006 DOC NO. FS-PTS-007 私用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标准(飞机) 私用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标准(直升机) 商用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标准(飞机) 商用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标准(直升机) 仪表等级实践考试标准(飞机、直升机)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标准(飞机)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标准(直升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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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翻译公司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关于启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实践考试标准的通知.pdf
编
号:AC-61FS-010
咨询通告
下发日期:2005 年 1 月 14 日 编制部门:FS 批 准 人:饶绍武
关于启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实践考试标准的通知
1、目的 自 2003 年 6 月 1 日《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 则》 (CCAR-61 部第一次修订)正式实施以来,我国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 教员和地面教员执照管理工作已全部转入了新的管理模式,对保证飞行安全、 促进航空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规范驾驶员、飞行教员执照申请 人的实践考试,制定了按照 CCAR-61 部颁发执照或等级所要求的实践考试标准 以及实践考试工作单。为了配合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下发本咨询通告。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按照 CCAR-61 部颁发航空器驾驶员执照或等级、通用航空飞行 教员执照或等级申请人,其实践考试应按照新颁布的实践考试标准来实施。 3、实践考试标准 3.1、此次颁布 10 个实践考试标准从 2005 年 1 月 1 日开始启用,原实践考 试标准同时作废。这 10 个实践考试标准的编号和名称如下:
DOC NO. FS-PTS-001 DOC NO. FS-PTS-002 DOC NO. FS-PTS-003 DOC NO. FS-PTS-004 DOC NO. FS-PTS-005 DOC NO. FS-PTS-006 DOC NO. FS-PTS-007 私用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标准(飞机) 私用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标准(直升机) 商用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标准(飞机) 商用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标准(直升机) 仪表等级实践考试标准(飞机、直升机)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标准(飞机)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标准(直升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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