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咨询通告
标题:
编 号:AC-66R1-01 颁发日期:2006 年 7 月 25 日 批 准 人: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维修管理人员 资格证书申请指南 1. 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6R1)部第 66.8 条、第 66.14 条、第 66.23 条、第 66.27 条、 第 66.33 条制定,目的是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 件修理人员执照(以下简称执照)以及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 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申请及颁发提供行政性指导说明。 本咨询通告附录二中规定了自 2005 年 12 月 31 日起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CCAR-65 部规定的维修人员执照与 CCAR-66 部规定的维修人员 执照转换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以下 简称适航维修处)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 考管中心) ,申请及持有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或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3. 撤销 此通告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2003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 AC-66-01 同时撤销。
飞行翻译公司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申请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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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AC-66R1-01 颁发日期:2006 年 7 月 25 日 批 准 人: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维修管理人员 资格证书申请指南 1. 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6R1)部第 66.8 条、第 66.14 条、第 66.23 条、第 66.27 条、 第 66.33 条制定,目的是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 件修理人员执照(以下简称执照)以及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 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申请及颁发提供行政性指导说明。 本咨询通告附录二中规定了自 2005 年 12 月 31 日起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CCAR-65 部规定的维修人员执照与 CCAR-66 部规定的维修人员 执照转换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以下 简称适航维修处)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 考管中心) ,申请及持有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或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3. 撤销 此通告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2003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 AC-66-01 同时撤销。
飞行翻译公司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申请指南.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