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咨询通告
标题:
编 号:AC-66R1-02 颁发日期:2006 年 07 月 17 日 批 准 人:蒋怀宇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大纲
1.目的和依据 本咨询通告依据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 则》 (CCAR-66R1)第 66.10 条制定。目的是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 照(以下简称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提供标准。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欲取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人员,同时适 用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考管中心) 。 3.撤销 本咨询通告完全生效日期起撤销原 AC-66-03 中的民用航空器维 修人员执照考试大纲内容。 4.生效日期 本咨询通告中基本技能考试大纲于本通告下发之日起生效,本通 告完全生效日期为 2007 年 2 月 1 日。 5.考试大纲说明 5.1 笔试考试大纲(附件一)说明 5.1.1 定义 模块式考试:模块式考试是指将考试内容按照科目(模块)划分,分科 目(模块)进行考试,各科(模块)成绩均合格后方说明其笔试成绩合 格。 新增专业:是指已持有 CCAR-66R1 部第 66.7 条规定的民用航空器维 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某一专业的人员申请增加专业。 新增类别:是指持有 CCAR-66R1 部第 66.7 条规定的维修人员执照基 础部分某一专业的某一类别的人员申请增加类别。 5.1.2 考试内容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笔试内容分为以下 13 个模块: M3. 电工基础 M4. 模拟电子技术基础 M5. 数字电子技术基础 M6. 维护技术基础 M8. 空气动力学基础及飞行原理 M9. 人为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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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AC-66R1-02 颁发日期:2006 年 07 月 17 日 批 准 人:蒋怀宇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大纲
1.目的和依据 本咨询通告依据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 则》 (CCAR-66R1)第 66.10 条制定。目的是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 照(以下简称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提供标准。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欲取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人员,同时适 用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考管中心) 。 3.撤销 本咨询通告完全生效日期起撤销原 AC-66-03 中的民用航空器维 修人员执照考试大纲内容。 4.生效日期 本咨询通告中基本技能考试大纲于本通告下发之日起生效,本通 告完全生效日期为 2007 年 2 月 1 日。 5.考试大纲说明 5.1 笔试考试大纲(附件一)说明 5.1.1 定义 模块式考试:模块式考试是指将考试内容按照科目(模块)划分,分科 目(模块)进行考试,各科(模块)成绩均合格后方说明其笔试成绩合 格。 新增专业:是指已持有 CCAR-66R1 部第 66.7 条规定的民用航空器维 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某一专业的人员申请增加专业。 新增类别:是指持有 CCAR-66R1 部第 66.7 条规定的维修人员执照基 础部分某一专业的某一类别的人员申请增加类别。 5.1.2 考试内容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笔试内容分为以下 13 个模块: M3. 电工基础 M4. 模拟电子技术基础 M5. 数字电子技术基础 M6. 维护技术基础 M8. 空气动力学基础及飞行原理 M9. 人为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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