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编 号:AC-121/135-49 咨询通告 颁发日期:2006 年 3 月 14 日 批 准 人: 标题: 民用航空器主最低设备清单、最低设备清单的制定和批准
1. 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 121 部(CCAR-121 部)第 121.647 条和第 135 部(CCAR-135 部)第 135.187 条制定,目的是为民 用航空器主最低设备清单和最低设备清单的制定、批准和使用提供指导 性说明。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 CCAR-121 部、 CCAR-135 部航空承运人或运营人 (以下统称为运营人)以及航空器制造厂家(以下简称制造厂家)生产 的用于按照 CCAR-121 部、CCAR-135 部运行的航空器,对于 2007 年 1 月 1 日之前型号审定的航空器,认可制造国民航当局对航空器 MMEL 的 批准,在此之后,新型号的航空器 MMEL 还要符合本咨询通告的要求。 3.说明 主最低设备清单确定了在保持航空器安全水平的情况下哪些设备项 目可以处于不工作状态,这种安全水平是针对航空器型号审定并在审定 基础中明确最低标准的具体运行类型而言。应该指出的是,虽然适航标 准要求在设计航空器时应带有特定系统和部件,但是如果航空器能够达 到型号审定要求的安全水平,主最低设备清单也允许在某些设备项目不 工作时航空器能够进行短时间的运行。为了确定在任何既定运行情况下 所需的设备项目,必须考虑当这些设备项目处于不工作时与安全运行相 关的各种因素。这些因素包括随后出现的故障可能对航空器及其机组成 员产生的影响、机组工作量的增加或者机组人员工作效率的下降以及机 组人员对不良环境条件处理能力的下降等。 如果制造厂家希望让其制造的航空器能在特定设备项目不工作的情 况下实施运行,则应当制定主最低设备清单。如果可行,主最低设备清 单的批准过程应与型号审定过程同步进行。但是,制定主最低设备清单
2006 年 3 月 14 日 -1 -
飞行翻译公司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民用航空器主最低设备清单、最低设备清单的制定和批准.pdf
1. 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 121 部(CCAR-121 部)第 121.647 条和第 135 部(CCAR-135 部)第 135.187 条制定,目的是为民 用航空器主最低设备清单和最低设备清单的制定、批准和使用提供指导 性说明。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 CCAR-121 部、 CCAR-135 部航空承运人或运营人 (以下统称为运营人)以及航空器制造厂家(以下简称制造厂家)生产 的用于按照 CCAR-121 部、CCAR-135 部运行的航空器,对于 2007 年 1 月 1 日之前型号审定的航空器,认可制造国民航当局对航空器 MMEL 的 批准,在此之后,新型号的航空器 MMEL 还要符合本咨询通告的要求。 3.说明 主最低设备清单确定了在保持航空器安全水平的情况下哪些设备项 目可以处于不工作状态,这种安全水平是针对航空器型号审定并在审定 基础中明确最低标准的具体运行类型而言。应该指出的是,虽然适航标 准要求在设计航空器时应带有特定系统和部件,但是如果航空器能够达 到型号审定要求的安全水平,主最低设备清单也允许在某些设备项目不 工作时航空器能够进行短时间的运行。为了确定在任何既定运行情况下 所需的设备项目,必须考虑当这些设备项目处于不工作时与安全运行相 关的各种因素。这些因素包括随后出现的故障可能对航空器及其机组成 员产生的影响、机组工作量的增加或者机组人员工作效率的下降以及机 组人员对不良环境条件处理能力的下降等。 如果制造厂家希望让其制造的航空器能在特定设备项目不工作的情 况下实施运行,则应当制定主最低设备清单。如果可行,主最低设备清 单的批准过程应与型号审定过程同步进行。但是,制定主最低设备清单
2006 年 3 月 14 日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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