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咨询通告
标题:
1. 依据和目的:
编 号:AC-121-56 颁发日期:2005 年 3 月 15 日 批 准 人:
维修系统培训大纲
本咨询通告根据 CCAR-121 部第 121.371、372 条制定,目的是 为航空运营人编写维修系统的培训大纲提出具体要求和指导。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所有 CCAR-121 部的航空运营人。 3. 撤销: (备用) 。 4.说明: 本文件仅针对航空运营人维修系统典型人员的培训大纲编写提 出要求和指导,但不包括对 CCAR-121 部要求的维修副总经理、总工 程师的培训要求(此类人员的培训要求由民航总局统一提出) 。 航空运营人维修系统包含的维修单位(不论是航空运营人的维 修单位或协议维修单位) 的人员的培训要求应当按照 CCAR-145 部的 要求制定;申请维修人员执照的培训应当按照 CCAR-66 部的要求执 行。 5.培训大纲的编写要求
2005 年 3 月 15 日
-1-
飞行翻译公司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维修系统培训大纲.pdf
咨询通告
标题:
1. 依据和目的:
编 号:AC-121-56 颁发日期:2005 年 3 月 15 日 批 准 人:
维修系统培训大纲
本咨询通告根据 CCAR-121 部第 121.371、372 条制定,目的是 为航空运营人编写维修系统的培训大纲提出具体要求和指导。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所有 CCAR-121 部的航空运营人。 3. 撤销: (备用) 。 4.说明: 本文件仅针对航空运营人维修系统典型人员的培训大纲编写提 出要求和指导,但不包括对 CCAR-121 部要求的维修副总经理、总工 程师的培训要求(此类人员的培训要求由民航总局统一提出) 。 航空运营人维修系统包含的维修单位(不论是航空运营人的维 修单位或协议维修单位) 的人员的培训要求应当按照 CCAR-145 部的 要求制定;申请维修人员执照的培训应当按照 CCAR-66 部的要求执 行。 5.培训大纲的编写要求
2005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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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翻译公司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维修系统培训大纲.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