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气象培训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气象培训工作,根据《中国民 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用航 空气象培训活动及其管理。 与民用航空气象培训工作有关的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 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民 用航空气象培训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 局(以下简称总局空管局)负责民用航空气象培训的具体管 理工作。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 区的民用航空气象培训管理工作。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 局(以下简称地区空管局)负责本地区民用航空气象培训的 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总局空管局负责制定民用航空气象人员培训大 纲,并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进行更新。 第五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负责本单位气象观测、 预报、机务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不具备培训条件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可以委托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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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气象培训工作,根据《中国民 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用航 空气象培训活动及其管理。 与民用航空气象培训工作有关的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 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民 用航空气象培训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 局(以下简称总局空管局)负责民用航空气象培训的具体管 理工作。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 区的民用航空气象培训管理工作。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 局(以下简称地区空管局)负责本地区民用航空气象培训的 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总局空管局负责制定民用航空气象人员培训大 纲,并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进行更新。 第五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负责本单位气象观测、 预报、机务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不具备培训条件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可以委托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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