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的管理,根据《中国 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 ,结合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的获取、处理、保存、使用、 汇交和移交,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民用航空气象资料,是指在有关 民用航空气象业务工作中涉及的各种载体形态的资料,包括 基本气象资料和专业气象资料。 第四条 民用航空气象中心、民用航空地区气象中心、 机场气象台和机场气象站(以下统称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 构)应当配备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管理所需的固定场所和专用 设施,指定专人负责资料的集中管理。 第五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民用航空气象 资料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 资料的获取和处理 第六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业务需要,获 取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所属各级气象台站的常规气象资料、 航危报资料、自动气象站资料、天气雷达资料、数值预报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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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的管理,根据《中国 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 ,结合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的获取、处理、保存、使用、 汇交和移交,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民用航空气象资料,是指在有关 民用航空气象业务工作中涉及的各种载体形态的资料,包括 基本气象资料和专业气象资料。 第四条 民用航空气象中心、民用航空地区气象中心、 机场气象台和机场气象站(以下统称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 构)应当配备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管理所需的固定场所和专用 设施,指定专人负责资料的集中管理。 第五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民用航空气象 资料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 资料的获取和处理 第六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业务需要,获 取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所属各级气象台站的常规气象资料、 航危报资料、自动气象站资料、天气雷达资料、数值预报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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