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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培训设施设备要求.pdf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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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作者:航空
  • 上传时间:201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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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咨询通告
标题:
1. 依据和目的

编 号:AC-147-07 颁发日期:2006 年 05 月 09 日 批 准 人: 蒋怀宇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培训设施设备要求

本咨询通告依据《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 CCAR-147 部第 147.13 条、第 147.17 条制定,目的是为民用航空器 维修培训机构的培训提出设施设备要求。 2. 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欲申请民航总局批准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 机构以及已经取得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民用航空器维 修培训机构。 3. 撤销 备用

4.说明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具有满足培训要求的培训设施设 备。其中,本通告第 5 条“一般要求”中提出了培训机构应当满足的 基本设施设备要求。 针对培训种类的不同在使用设施设备上有不同的 要求,因此在本通告第 6、7、8 条中分别针对维修基本技能培训、维 修基础培训和机型/部件修理项目培训类别的培训机构提出了设施设 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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