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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向航行情报部门提供原始资料的规定》的通知.doc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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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作者:航空
  • 上传时间:201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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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向航行情报部门提供原始资料 的规定》的通知
民航空函〔1996〕623号

各管理局,飞行学院: 民航各类飞行是依据航行情报部门提供的航行情报进行准备和运作的, 因此航行 情报对保证飞行安全和正常至关重要。 航行情报主要来源于民航各有关业务部门。多 年来,各部门向航行情报部门提供的原始资料,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 机构改革、 人员交替和有的部门重视不够等原因, 提供原始资料的工作受到不同程度 的影响。如有的机场修建或扩建完工后没有提供准确、完整的资料;有的保证飞行的 设施竣工后,不通知航行情报部门发布航行通告;有的部门提供的原始资料不准确, 差错较多。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航行情报服务的质量,威胁到飞行安全和正常,必须 予以纠正。为理顺航行情报原始资料的提供渠道,明确提供原始资料的范围及要求, 特下发《向航行情报部门提供原始资料的规定》,请遵照执行。 凡过去下发的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者,以本规定为准。 附:《向航行情报部门提供原始资料的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六日

(此件发至航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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