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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doc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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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 (征求意见稿) 2007年5月20日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情报工作,促进民用航空情报专业发展,保障空中航行的安全、

正常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国家其他 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四《航图》、附件十五《航空情报服务》,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开展的民用航空情报工作及其管理活动。 本规则是组织实施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的依据。各级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 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航图服务。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主管全国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根据民用航 空活动的需要,制定民用航空情报发展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发布民用航空情报管理规章和技术标 准,规划民用航空情报业务体系。 第五条 在本规则中,局方是指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民航空管系统是 指民航总局空管局、民航地区空管局及其下属的各空管单位;除本规则其他章节中另有规定外,本 规则和民用航空情报工作中使用的有关术语的含义,在本规则附件一《定义》中规定。 第二章 第六条 第七条 一般规定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空中航行的安全、正常和效率所必需的数据和 资料的流通。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的基本内容包括组织实施航行数据管理、提供航空情报服务、提供

从事民用航空情报工作,应当遵守有关国际公约及其相关的标准和建议措施,积极 民航总局鼓励和支持民用航空情报专业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工作,科技研究

参与国际民航组织的航空情报技术与业务活动,加强国际和地区间航空情报业务的交流与合作。 开发应当遵循与实际需要相结合的原则。航空情报技术研究与开发工作包括下列内容: (一) 开发航空情报自动化与数据库技术; (二) 改进航空情报服务方式与手段; (三) 开发航图制作工具和技术; (四) 引进、推广国内外航空情报先进技术和科技成果; (五) 收集、编译国内外航空情报科技文献; (六) 收集、出版民用航空情报技术论文。 对在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第九条 航空情报数据、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民航总局航空情报单位负责国家间航空情报数据的交换,处理其他国家提出的数据 和《民航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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