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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气象服务管理办法.doc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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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作者:航空
  • 上传时间:201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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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气象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气象服务工作,根据《中国 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与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有关的活动,应当遵 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提供民用航空气象 用户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气象服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主要通 过向用户提供气象情报而实现。 第四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征 求用户意见,了解用户需求,改进服务工作。 第二章 服务机构和用户 第五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由民航总局指定,包括 民用航空气象中心、民用航空地区气象中心、气象监视台、 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及其他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 第六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用户包括: (一) 公共航空运输营运人; (二) 空中交通服务部门; (三) 机场运行管理部门; (四) 搜寻与救援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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