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
(1991年8月2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布 2001年2月2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8号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民用飞机全天候运行的安全水平和航行的标准化程度,规范机场运行标准和实施 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已建立仪表飞行程序的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制定民用飞机使用的机 场运行最低标准,也适用于航空营运人对所用机场制定本航空营运人的运行最低标准和实施细则。 第三条 在本规定中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 (一)精密进近--使用仪表着陆系统(ILS)、微波着陆系统(MLS)或精密进近雷达(PAR)提供方位和 下滑引导的进近。 (二)非精密进近--使用甚高频全向信标台(VOR)、 无方向性无线电信标台(NDB)或航向台(LIZ) (仪 表着陆系统ILS下滑台不工作)等地面导航设施,只提供方位引导,不提供下滑引导的进近。 (三)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机场可用于飞机起飞着陆的运行限制。对于起飞,用能见度(VIS)或跑 道视程(RVR)表示,在需要时,还应当包括云高;对于精密进近着陆,根据运行分类用能见度(VIS)或跑 道视程(RVR)和决断高度稿(DA/DH)表示;对于非精密进近着陆,用能见度(VIS)和最低下降高度/高 (MDA/MDH)表示。 (四)计划最低标准--在飞行计划中对起飞着陆和航路飞行选择的备降机场使用的最低标准。通常 起飞备降机场使用的计划最低标准与该机场的着陆最低标准相同, 而航路飞行和目的地的备降机场使用 的计划最低标准略高于该机场的着陆最低标准。 (五)超障高度(OCA)或超障高(OCH)--按照有关超障准则确定的最低高度(OCH为在跑道人口以上 或在机场标高以上的最低高)。 (六)决断高度(DA)或决断高(DH)--在精密进近中规定的一个高度或高。在这个高度或高,如果不 能取得继续进近所需的目视参考,则必须开始复飞。 (七)最低下降高度(MDA)或最低下降高(MDH)--在非精密进近和盘旋进近中规定的高度或高。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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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8月2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布 2001年2月2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8号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民用飞机全天候运行的安全水平和航行的标准化程度,规范机场运行标准和实施 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已建立仪表飞行程序的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制定民用飞机使用的机 场运行最低标准,也适用于航空营运人对所用机场制定本航空营运人的运行最低标准和实施细则。 第三条 在本规定中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 (一)精密进近--使用仪表着陆系统(ILS)、微波着陆系统(MLS)或精密进近雷达(PAR)提供方位和 下滑引导的进近。 (二)非精密进近--使用甚高频全向信标台(VOR)、 无方向性无线电信标台(NDB)或航向台(LIZ) (仪 表着陆系统ILS下滑台不工作)等地面导航设施,只提供方位引导,不提供下滑引导的进近。 (三)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机场可用于飞机起飞着陆的运行限制。对于起飞,用能见度(VIS)或跑 道视程(RVR)表示,在需要时,还应当包括云高;对于精密进近着陆,根据运行分类用能见度(VIS)或跑 道视程(RVR)和决断高度稿(DA/DH)表示;对于非精密进近着陆,用能见度(VIS)和最低下降高度/高 (MDA/MDH)表示。 (四)计划最低标准--在飞行计划中对起飞着陆和航路飞行选择的备降机场使用的最低标准。通常 起飞备降机场使用的计划最低标准与该机场的着陆最低标准相同, 而航路飞行和目的地的备降机场使用 的计划最低标准略高于该机场的着陆最低标准。 (五)超障高度(OCA)或超障高(OCH)--按照有关超障准则确定的最低高度(OCH为在跑道人口以上 或在机场标高以上的最低高)。 (六)决断高度(DA)或决断高(DH)--在精密进近中规定的一个高度或高。在这个高度或高,如果不 能取得继续进近所需的目视参考,则必须开始复飞。 (七)最低下降高度(MDA)或最低下降高(MDH)--在非精密进近和盘旋进近中规定的高度或高。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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