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公布 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民用航空器国籍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和抵押权 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第四节 民用航空器租赁 第四章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第五章 航空人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机组 第六章 民用机场 第七章 空中航行 第一节 空域管理 第二节 飞行管理 第三节 飞行保障 第四节 飞行必备文件 第八章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运输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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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公布 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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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民用航空器国籍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和抵押权 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第四节 民用航空器租赁 第四章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第五章 航空人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机组 第六章 民用机场 第七章 空中航行 第一节 空域管理 第二节 飞行管理 第三节 飞行保障 第四节 飞行必备文件 第八章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运输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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