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8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公布
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
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
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
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
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县级以上地
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本行政区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 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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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8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公布
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
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
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
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
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县级以上地
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本行政区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 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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