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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雷达引导高度规程.doc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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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编 号:MD-TM-2005-002 部门代号:TM 日 期:2005 年4 月15 日

最低雷达引导高度规程
《最低雷达引导高度规程》已经2005  年4  月11  日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局 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  五年四月十五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最低雷达引导高度的确定.................................... 3 第三章 最低雷达引导高度图的制作.................................. 5 第四章 最低雷达引导高度图的批准.................................. 6 第五章 最低雷达引导高度图的使用.................................. 7 第六章 管制员培训................................................ 7 第七章 附 则.................................................... 8 附件一 最低雷达引导高度图绘制流程................................ 9 附件二 最低雷达引导高度障碍物资料表及填写要求................... 11 关于《最低雷达引导高度规程》的说明............................... 13

最低雷达引导高度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最低雷达引导高度的划设及使用,根据《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 法》(CCAR­71TM)附件四第二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在由我国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雷达引导区域内,最低雷达 引导高度的划设和使用活动。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以及制作、审核和使用最低雷达引导高度的民用航空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程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规程所述的最低雷达引导高度,是指空中交通管制员实施雷达引导航 空器运行的最低高度,但是不包括精密进近雷达进近程序所规定的最低高度。 第四条 确定雷达引导区域和最低雷达引导高度,应当考虑下列基本因素: (一)雷达和通信覆盖; (二)空域使用限制; (三)地形和空域环境。

第二章 最低雷达引导高度的确定
第五条 雷达引导区域应当在实施雷达管制的空域范围内划设,以便规定空中交 通管制员实施雷达引导的范围。 第六条 雷达引导区域内的某些障碍物使得最低雷达引导高度过高,难以实施雷 达引导的,应当确定为隔离障碍物。隔离障碍物可以按照下列要求排除到雷达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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