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是确定飞行事故征候的依 据。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并由中国法人经营, 从事境 内外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飞机、直升机;也适用于境外注册并在我国 境内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飞机、直升机(在本标准中称为航空 器) ; 本标准 3.1、4.28、4.29、4.35 条款适用于在航路和航线上飞行并由民 航提供管制指挥服务的军用航空器。 本标准不适用于首次获得航空器适航证之前的任何飞行。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飞行事故征候 flight incident 航空器飞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未构成飞行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但与 航空器操作使用有关,影响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事件。 2.2 严重飞行事故征候 serious flight incident 航空器飞行实施过程中几乎发生事故情况的飞行事故征候。 2.3 训练飞行事故征候 training flight incident 培养飞行学生的院校或被局方批准的训练机构,使用最大起飞重量 5700kg 以下(含)的航空器和 3125kg 以下(含)的直升机,从事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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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是确定飞行事故征候的依 据。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并由中国法人经营, 从事境 内外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飞机、直升机;也适用于境外注册并在我国 境内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飞机、直升机(在本标准中称为航空 器) ; 本标准 3.1、4.28、4.29、4.35 条款适用于在航路和航线上飞行并由民 航提供管制指挥服务的军用航空器。 本标准不适用于首次获得航空器适航证之前的任何飞行。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飞行事故征候 flight incident 航空器飞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未构成飞行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但与 航空器操作使用有关,影响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事件。 2.2 严重飞行事故征候 serious flight incident 航空器飞行实施过程中几乎发生事故情况的飞行事故征候。 2.3 训练飞行事故征候 training flight incident 培养飞行学生的院校或被局方批准的训练机构,使用最大起飞重量 5700kg 以下(含)的航空器和 3125kg 以下(含)的直升机,从事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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