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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pdf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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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作者:航空
  • 上传时间:201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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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 理规定》的决定
为了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三有关要求相一致,进一 步完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对2005 年3月7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143号令发布的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 管理规定》 (CCAR-396)做如下修订: 第九条修改为: “第九条 民航总局鼓励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的建立, 支持开 展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应用的技术研究,对在民用 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 励。” 第十一条修改为: “第十一条 飞行事故信息的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飞行事故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向事发地民航 地区管理局报告事故信息。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飞行事故信 息后,应当立即报告民航总局,同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在事故发 生后12小时内,事发单位应当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填报“民用 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附录一)。事发地民航地区管 理局应当在事发后24小时内将审核后的初始报告表上报民航总局。 事发单位不能因为信息不全而推迟上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 件初始报告表;在上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后如果 获得新的信息,应当及时补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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