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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空管自动化处理系统低高度告警及冲突告警功能使用管理规定(暂行).doc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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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作者:航空
  • 上传时间:201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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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编 号:MD—TM—2001—55 部门代号:TM 日 期:2001 年5 月25 日

关于下发《中国民航空管自动化处理系统低高度告警及冲突 告警功能使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乌鲁木齐管理局、各地区空管局: 为使空管自动化处理系统低高度告警功能和冲突告警功能在管制指挥过程中充 分发挥作用,我局制定了 《中国民航空管自动化处理系统低高度告警及冲突告警 功能使用管理规定(暂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 宜通知如下:  1  请各有关单位组织管制及设备保障人员认真学习本《规定》,并制定相应的工 作程序,务必将有关责任落实到部门。  2  各单位应根据设备情况按照本《规定》推荐的数据设置有关告警参数。尽可 能挖掘、利用现有系统的告警功能为管制指挥提供辅助手段,使安全关口前移, 以达到防相撞的目的。  3  本《规定》不适用于不具备两项告警功能的系统,但使用这些系统的单位应 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对 《规定》 进行学习, 为今后新引进或改造现有系统作好准备。 二OO  一年六月五日

中国民航空管自动化处理系统低高度告警及冲突告警功能使用 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系统低高度告警及冲突告警功能的使用及保障
第一节 日常运行及维护
第一条 设备保障部门应保证系统低高度告警及自动冲突告警功能运行正常。 第二条 除非有特殊情况,管制部门应确保在管制过程中系统低高度告警功能 及冲突告警功能处于开启状态。 第三条 当发现系统低高度告警及自动冲突告警功能工作不正常时,管制部门 应及时通报设备保障部门。设备保障部门在接到管制部门报告后应及时采取措 施,恢复正常的告警功能。 第四条 管制部门负责提供有关告警参数,并对参数的正确性负责。设备保障 部门负责将参数录入系统,并对所录入参数的正确性负责。各单位应根据情况制 定有关告警参数测定、审核、录入修改和存档的工作程序。 第五条 有关告警参数需要经过系统验证时,管制部门与设备保障部门应加强 协作共同作好参数调校工作。

第二节 对系统低高度告警及冲突告警的处置
第六条 在管制值班过程中,当系统发出低高度告警冲突告警时,值班管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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