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编 号:AP-18LR-01-TM 部门代号:TM 日 期:1998 年4 月1 日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管理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和人员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对空中交通管制 单位和人员进行监督和检查,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 , 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工作的人员,以及执法 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委任的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以 下简称检查员)有权对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运行情况,空中交通管制员的技术状 况及其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有关单位的委托进行空中交通管制事 故调查。 第四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工作由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 理机构负责组织,由检查员具体实施。 第五条 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至少设置12 名专职检 查员;并按管制员数量与检查员40:1 的比例聘任兼职检查员。
第二章 检查员
第六条 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持有民航总局颁发的有效的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 (二) 完成了民航总局批准的检查员训练课程,并考核合格; (三) 近三年来,未出现过本人原因造成的事故征候以上的事件; (四) 熟悉国际民航组织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标准和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 法规和规章; (五) 工作严谨,作风正派,公正无私; (六) 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熟练,操作规范,善于发现问题,并能提出解决办法; (七) 有较强的文字、语言表达能力,达到民航总局规定的空中交通管制英语技 能; (八) 有五年以上的空中交通管制实际工作岗位经验。 第七条 申请及批准检查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管制单位提名; (二) 由地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根据本章第六条规定进行审核,向民航总局空中 交通管理局提出推荐意见; (三) 由民航总局或地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组织业务考核; (四) 民航总局向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聘任证书和检查员证件,每届聘任期为四 年。 第八条 检查员的职责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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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AP-18LR-01-TM 部门代号:TM 日 期:1998 年4 月1 日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管理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和人员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对空中交通管制 单位和人员进行监督和检查,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 , 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工作的人员,以及执法 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委任的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以 下简称检查员)有权对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运行情况,空中交通管制员的技术状 况及其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有关单位的委托进行空中交通管制事 故调查。 第四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工作由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 理机构负责组织,由检查员具体实施。 第五条 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至少设置12 名专职检 查员;并按管制员数量与检查员40:1 的比例聘任兼职检查员。
第二章 检查员
第六条 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持有民航总局颁发的有效的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 (二) 完成了民航总局批准的检查员训练课程,并考核合格; (三) 近三年来,未出现过本人原因造成的事故征候以上的事件; (四) 熟悉国际民航组织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标准和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 法规和规章; (五) 工作严谨,作风正派,公正无私; (六) 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熟练,操作规范,善于发现问题,并能提出解决办法; (七) 有较强的文字、语言表达能力,达到民航总局规定的空中交通管制英语技 能; (八) 有五年以上的空中交通管制实际工作岗位经验。 第七条 申请及批准检查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管制单位提名; (二) 由地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根据本章第六条规定进行审核,向民航总局空中 交通管理局提出推荐意见; (三) 由民航总局或地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组织业务考核; (四) 民航总局向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聘任证书和检查员证件,每届聘任期为四 年。 第八条 检查员的职责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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