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2) (1990年5月2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布 1994年2 月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一次修订 1999年7月5日中 国民用航空总局第二次修订 1999年7月5日中国民用航 空总局令第86号公布 自2000年1月5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则 第一节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第二节 空中交通管制员的值勤 第三节 飞行预报和飞行计划 第四条 飞行进程单 第五节 气象情报 第六节 高度表拨正和过渡高度 第七节 跑道视程的通告 第八节 机场自动终端情报服务 第九节 尾流间隔最低标准 第十节 位置报告 第十一节 空中交通通信、通话及其使用的语言、时间和计量单位 第十二节 航空器呼号 第十三节 机场训(熟)练飞行的指挥和管制 第十四节 机载防撞系统告警 第三章 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及训练 第一节 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 第二节 空中交通管制员训练 第四章 空域 第一节 飞行情报区 第二节 管制空域 第三节 危险区、限制区、禁区 第四节 航路和航线 第五章 程序管制 第一节 仪表飞行管制间隔 第二节 目视飞行管制间隔 第三节 机场机动区内目视管制信号 第四节 跑道的选择和使用 第五节 离场管制 第六节 航路管制 第七节 进场管制 第八节 航空器水上运行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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