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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航空管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pdf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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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文件 民航人发[2004]44 号

关于印发《民航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航空管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总局机关各部门、总局空管局: 现将《民航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航空管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民航总 局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加强协作,高度重视,稳步实施,保证各项意见的贯彻落实。

民航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航空管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按照《民航体制改革方案》 (国发[2002]6 号)的总体要求,民航体制改革工作基本完成,民航空中交 通管理体制的改革工作初见成效,基本形成了总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空管中心(站)三级运行机构的管 理模式,空管法规和标准建设取得进展,航路及基础设施建设初具规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有所提高,为民航运输业的发展提供了安全保障。为进一步理顺管理关系,调整优化组织结构,强化内 部管理机制,加强民航空管法规体系建设和人力资源开发等工作,逐步完善民航空中交通管理体系,保 证民航空中交通管理的系统性、完整性,适应改革后的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和较快速增长的飞行量,经研 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理顺管理关系,明确各级职责,切实加强空管运行管理和行业管理

(1)进一步明确界定各级职责。明确地区管理局在行政、人事、劳资、财务方面负责对本地区空管局 的管理,同时承担空管安全的责任。明确总局空管局负责拟定空管系统的规章制度、规划及标准,并监 督检查执行, 履行民航总局职能机构在空管方面的行业管理职责。 明确地区空管局负责落实监督检查辖 区内的各空管单位执行规章和标准情况, 履行地区管理局职能机构在空管方面的行业管理职责。 空管中 心(站)作为基层运行单位,不承担对本省(区、市)空管工作的行业监管职责。 (2)切实加强空管运行业务一体化的建设。按照集中统一的原则,加强和完善对空管运行业务的垂直 臂理。强化总局空管局运行管理中心的职责, ·地区空管局在空管运行业务上接受总局空管局管理,切 实加强总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空管中心(站)和机场塔台管制单位运行业务一体化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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