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
Classification standard for flying accidents of aircraft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1464893, 家 技 术 监 督 局 1993 国 年 10 月 16 日 批 准 ]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飞行事故的等级划分准则和分类指标,是 确定飞行事故严重程度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所有航空器以及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登记、在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所有航空器。 本标准不适用于首次获得适航证之前的所有民用航空器的试飞活动。 2、 术语 2.1 航空器 aircraft 凡能从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从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在大气中获得支承的任何机器。 2.2 航空器运行 flight operation 自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这类人员下了航空器为止的时间内所完成的飞行活 动。 2.3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 flight accidents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航空器损坏的事件。 2.4 人员死亡 fatal 凡自航空器发生事故之日起 30d 内,由本次事故导致的致命伤。 2.5 航空器失踪 aircraft missing 在官方搜寻工作结束时仍不能确定航空器或其残骸位置。 2.6 航空器损坏 aircraft damage 是指对航空器的结构强度、性能或飞行特性有不利影响,并通常需要修理或更换有关部 件的。 如航空器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 60%(含) ,或修复费用虽未超过 60%(含) ,但修理后不能达到适航 标准的为航空器严重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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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ification standard for flying accidents of aircraft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1464893, 家 技 术 监 督 局 1993 国 年 10 月 16 日 批 准 ]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飞行事故的等级划分准则和分类指标,是 确定飞行事故严重程度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所有航空器以及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登记、在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所有航空器。 本标准不适用于首次获得适航证之前的所有民用航空器的试飞活动。 2、 术语 2.1 航空器 aircraft 凡能从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从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在大气中获得支承的任何机器。 2.2 航空器运行 flight operation 自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这类人员下了航空器为止的时间内所完成的飞行活 动。 2.3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 flight accidents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航空器损坏的事件。 2.4 人员死亡 fatal 凡自航空器发生事故之日起 30d 内,由本次事故导致的致命伤。 2.5 航空器失踪 aircraft missing 在官方搜寻工作结束时仍不能确定航空器或其残骸位置。 2.6 航空器损坏 aircraft damage 是指对航空器的结构强度、性能或飞行特性有不利影响,并通常需要修理或更换有关部 件的。 如航空器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 60%(含) ,或修复费用虽未超过 60%(含) ,但修理后不能达到适航 标准的为航空器严重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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