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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军民合用机场及航路.doc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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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作者:航空
  • 上传时间:201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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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军民合用机场及航路(航线、空中走廊)附近机场 飞行管制指挥的规定

各军区空军, 空降兵第十五军, 航空兵第三十四师, 空军飞行试验训练中心, 空军第一试验训练基地;民航各管理局、航空公司,飞行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空军、民航有关条令、条例及飞行 管制规章,在国家空中交通管制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下,针对当前一个时 期内军民航飞行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明确军民航的职责,协 调一致地工作,确保军民航各种飞行任务的顺利实施与安全。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军民合用机场飞行 (一)统一管制和指挥 驻在同一个机场的军、民用航空器同时飞行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飞行基本规则》的规定,实行统一管制和指挥。通常由军队派出正指挥员,民航 派出副指挥员。 正、 副指挥员必须以大局为重, 从保证飞行安全出发, 主动配合, 密切协作。 航空兵部队、 飞行学院在组织实施飞行时,起飞线塔台是本机场区域的指挥 中心,由飞行指挥员实施统一指挥和调配。起飞线塔台应设有民航指挥员的指挥 席位。 (二)飞行管制和指挥细则 驻同一机场的军民航双方,应协商制定《军民合用机场飞机管制和指挥细 则》 ,作为统一组织实施飞行管制和指挥的依据。 飞行管制和指挥细则的内容,通常包括: 1.本机场飞行管制区的界线; 2.飞行空域、等待空域、空中放油区的位置及使用规定; 3.航空器滑行和起落航线飞行的规定; 4.航空器进入、飞出机场区域的飞行规定; 5.复杂气象条件下的仪表飞行规定; 6.飞行申请及其批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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