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系统升级,指令格式、编号等可能存在非原则性改动。该指令仅供参考,以原颁发纸版指令为准。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A C
适
航
指
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 (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5-F100-10 一. 标题: 加强登机旅客门支撑结构
修正案号:39-1507
二. 适用范围: 装有旅客登机门并且按SB F100-52-044改装过的所有F100系列飞 机 三. 参考文件: 1.荷兰适航当局颁发的适航指令 1995-086(A) 2.FOKKER SB F100-53-080 (1994.12.14 颁发或荷兰适航当局批准 的修订版)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在一些装有登机旅客门的F100飞机上,FOKKER已经颁发SB F100-52-044在门上安装一个中央安全销以防止在飞行中当门操作手 柄不合适地在“LOCKED”位置时打开,最近分析表明,由于用以支撑 放下销的门框支撑结构的强度不够,在整个飞行包线中不能保证安全, 由于在同机型的其他飞机上存在或将产生这个潜在的不安全因素,本 适航指令要求根据以下情况(除非事先已经完成)加强经按SB F100-52-044改装过的所有装有旅客登机门的飞机: 在本适航指令生效后14个月,按照FOKKER SB F100-53-080(1994.12.14颁发或以后荷兰适航当局批准的修订版)完 成指令加强登机旅客门支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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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A C
适
航
指
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 (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5-F100-10 一. 标题: 加强登机旅客门支撑结构
修正案号:39-1507
二. 适用范围: 装有旅客登机门并且按SB F100-52-044改装过的所有F100系列飞 机 三. 参考文件: 1.荷兰适航当局颁发的适航指令 1995-086(A) 2.FOKKER SB F100-53-080 (1994.12.14 颁发或荷兰适航当局批准 的修订版)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在一些装有登机旅客门的F100飞机上,FOKKER已经颁发SB F100-52-044在门上安装一个中央安全销以防止在飞行中当门操作手 柄不合适地在“LOCKED”位置时打开,最近分析表明,由于用以支撑 放下销的门框支撑结构的强度不够,在整个飞行包线中不能保证安全, 由于在同机型的其他飞机上存在或将产生这个潜在的不安全因素,本 适航指令要求根据以下情况(除非事先已经完成)加强经按SB F100-52-044改装过的所有装有旅客登机门的飞机: 在本适航指令生效后14个月,按照FOKKER SB F100-53-080(1994.12.14颁发或以后荷兰适航当局批准的修订版)完 成指令加强登机旅客门支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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