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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627 修改CAD89-B747-12 的适用范围CAD1996-B747-05.pdf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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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作者:航空
  • 上传时间:201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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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路径主页 > 法规 > CAAC >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

由于系统升级,指令格式、编号等可能存在非原则性改动。该指令仅供参考,以原颁发纸版指令为准。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A C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 (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6-B747-05 一. 标题: 修改 CAD89-B747-12 的适用范围

修正案号:39-1627

二.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列在波音服务通告747-57-2244R1上的 波音B747系列飞机 三. 参考文件: 1.波音公司信函:BEJ-PEK-96-0515RE 1996 年 4 月 26 日 2.CAD89-B747-12 39-0322 3.FAA AD 89-15-07 39-6267 4.波音公司信函:T-6733-AD-0063AR1 1989 年 10 月 2 日 5.波音服务通告:747-57-2244R1 1988 年 7 月 28 日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根据波音公司信函BEJ-PEK-96-0515RE,原列在CAD89-B747-12, 修正案39-0322(旧编号:CAD89-122-B747·0046·52/57)适用范围内 的B2456号飞机(用户飞机号RT031)不受CAD89-B747-09,修正案 39-0298(旧编号:CAD89-116-B747·0043·57)的影响。为此,对B2456 号飞机不必执行CAD89-B747-09。 五. 生效日期:1996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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