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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802 尾桨变距杆CAD2002-E155-03.pdf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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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作者:航空
  • 上传时间:201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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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系统升级,指令格式、编号等可能存在非原则性改动。该指令仅供参考,以原颁发纸版指令为准。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A C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 (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2002-E155-03 一. 标题: 尾桨变距杆

修正案号:39-3802

二. 适用范围: 装有安装在“静(quiet)”fenestron上的尾桨变距杆(P/N 365A33-6161-21)的EC155 B型直升机。 三. 参考文件: 1)DGAC 在 2002 年 9 月 18 日颁发的 AD 2002-473-006(A) 。 2)欧直 EC155 紧急电传 No.04A003。 3)EC155 紧急服务通告 No.04A005。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在原型机上发生尾桨变距杆失效。因此,将已取消的 AD2001-444-003(A)所要求的措施加入本指令,并加进了从使用中回 收有关变距杆的新要求。除非事先已完成,必须完成下列要求。 1)在AD 2001-444-003(A)生效之日起,上述尾桨变距杆的使用 寿命被限制为300飞行小时。 2)在AD 2001-444-003(A)生效之日起,根据它们的飞行时间, 对上述尾桨变距杆完成下列的过渡措施。 a)在恢复飞行前,已记录有700飞行小时或更多的尾桨变距杆必 须报废。 b)对已记录有500飞行小时或更多的尾桨变距杆,必须在下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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