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系统升级,指令格式、编号等可能存在非原则性改动。该指令仅供参考,以原颁发纸版指令为准。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A C
适
航
指
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 (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2003-E145-10 一. 标题: 检查主起落架机动作动筒
修正案号:39-4127
二. 适用范围: 所有安装了主起落架机动作动筒(maneuvering actuators)的 EMB-145系列飞机,该作动筒的件号和序号在EMBRAER 服务通告 145-32-0031(Change No.02,1999年2月12日)中列出。 三. 参考文件: 1.FAA AD 2003-12-11 修正案号:39-13196; 2.EMBRAER 服务通告 145-32-0031。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为防止主起落架(MLG)机动作动筒活塞杆故障,而阻止主起落架 收起,降低飞机的可操作性,除非已完成,完成下列工作: 从本指令生效日起的100个起落内,按照EMBRAER 服务通告 145-32-0031(Change No.02,1999年2月12日)对主起落架(MLG)机 动作动筒活塞杆完成一次超声波检查,以确认活塞杆有足够的壁厚。 如果按照EMBRAER 服务通告145-32-0031(1998年7月3日)或EMBRAER 服务通告145-32-0031(Change No.01,1998年12月8日)完成过检查, 可视为完成过本指令要求的检查。 1)如果在活塞杆的任何点测出的厚度都大于2.0mm(.079 inch), 本指令不要求近一步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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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翻译公司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39-4127 检查主起落架机动作动筒CAD2003-E145-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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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 (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2003-E145-10 一. 标题: 检查主起落架机动作动筒
修正案号:39-4127
二. 适用范围: 所有安装了主起落架机动作动筒(maneuvering actuators)的 EMB-145系列飞机,该作动筒的件号和序号在EMBRAER 服务通告 145-32-0031(Change No.02,1999年2月12日)中列出。 三. 参考文件: 1.FAA AD 2003-12-11 修正案号:39-13196; 2.EMBRAER 服务通告 145-32-0031。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为防止主起落架(MLG)机动作动筒活塞杆故障,而阻止主起落架 收起,降低飞机的可操作性,除非已完成,完成下列工作: 从本指令生效日起的100个起落内,按照EMBRAER 服务通告 145-32-0031(Change No.02,1999年2月12日)对主起落架(MLG)机 动作动筒活塞杆完成一次超声波检查,以确认活塞杆有足够的壁厚。 如果按照EMBRAER 服务通告145-32-0031(1998年7月3日)或EMBRAER 服务通告145-32-0031(Change No.01,1998年12月8日)完成过检查, 可视为完成过本指令要求的检查。 1)如果在活塞杆的任何点测出的厚度都大于2.0mm(.079 inch), 本指令不要求近一步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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