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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作者:航空
  • 上传时间:2011-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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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导航飞行程序实施规定
The Rules for Implementation of Area Navigation (RNAV) Flight Procedures

1、飞行程序设计 1.1 区域导航(RNAV)飞行程序按照国际民用航空组织PANS-OPS Doc8168 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制定的有关规范进行设计。现阶段,区域导航飞行程序只限于进场、离场、起始进近程序,不包 括中间进近、最后近进以及复飞程序。 1.2 为特定的导航源所设计的RNAV 飞行程序在航图标题中标明了导航源类型,如VOR/DME、 DME/DME 或GNSS。对于以上三种导航源都能满足的程序则不再标明。对基于VOR/DME 的 RNAV 程序,在航图中同时标明了VOR/DME 基准台的识别代号。 1.3 如果程序允许使用不同的导航源,则超障评估和计算是以准确度最差的导航源为准。 1.4 程序中的航路点除使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五字代码外,还使用“字母-数字”的方法来定名, 即“AAXXX”,其中AA 为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机场四字地名代码的后两位字母;X 为0-9 的数字。 但以下情况除外: 1)如果航路点与导航台重合,则使用该导航台的识别代号。 2)如果航路点与跑道入口重合,则使用“RWNNA”或“RWNN”,其中NN 为跑道 的数字编号,A 为“L”“R”或“C”。 2. 营运人审定要求 申请使用RNAV 飞行程序的航空器营运人必须按照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在终端区实施区域导航的适航和 运行批准》(AC-121FS-13),或欧洲联合航空局临时指导材料《在欧洲指定空域进行精密区域导航运行的适 航和运行批准》(TGL10),或等同的标准,得到有关当局的审定批准。 3. 实施要求 3.1 RNAV 飞行程序应在雷达管制或雷达监视条件下实施,飞行高度不应低于相应的雷达最低引导 高度。 3.2 已获得运行批准的航空器营运人,如申请执行RNAV 飞行程序,应在ICAO 飞行计划第10 项中 填写字母“P”。 3.3 如果机载飞行管理系统数据更新级别不满足程序的要求,则机组不得继续使用RNAV 程序,并 应立即通知相应管制单位。 3.4 在飞行过程中,如果发现航空器偏离标称航迹超过2 公里,或认为误差不可接受,则机组或管 制员应立即终止使用RNAV 程序,改用雷达引导或传统飞行程序。 4. 通话用语 4.1 空中交通管制员确认航空器的RNAV状态 1)(航空器呼号)证实RNAV 已批准 2)(航空器呼号)报告能否RNAV 运行 4.2 飞行员回答航空器的RNAV 状态 1) 不是RNAV 2) 是RNA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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