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IVIL AVIATION OF CHINA
C AA C
适
航
指
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 (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2008-B737-17R1
修正案号:39-6046
一. 标题: 修订维修方案并检查燃油系统 二. 适用范围: 本指令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在2006年3月31日之前美国 首次颁发标准适航证或出口适航证的波音737-600、-700、-700C、-800和 -900系列飞机。 注1:本适航指令适用于上述所有型号的飞机,无论本适航指令要求 所涉及的区域是否经过改装、更换或修理。对那些经过改装、更换或修 理的飞机,如果所做的改装、更换或修理影响到本适航指令要求的实施, 飞机所有人/营运人采用的等效方法必须按照本适航指令F段要求获得批 准。其方法中应包含所做的改装、更换或修理对本适航指令所阐述的不 安全状态影响的评估;而且,如果该不安全状态没有被消除,其要求中 应包含针对这种不安全状态的具体的建议措施。 注2:对于在2006年3月31日(含)之后美国首次颁发标准适航证或 出口适航证的飞机,由于这些适航限制已作为适航审定的一部分,针对 这些飞机是适用的,因此,上述飞机已经符合了本指令规定的适航限制。 注3:本指令要求某些营运人修订维护文档来包括新的检查。完成这 些检查是CCAR91、 CCAR121和CCAR135部中与适航相关条款所要求的。 对于这些检查所涉及的区域先前已经经过改装、更换或修理的飞机,营 运人可能不能完成修订后所要求的检查。在这种情况下,营运人必须按 照本指令F段的要求申请获得批准的等效方法,以符合相关的适航条款。 申请中应包括对要求检查所做更改的描述,以确保飞机持续运行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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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翻译公司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修订维修方案并检查燃油系统17R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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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 (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2008-B737-17R1
修正案号:39-6046
一. 标题: 修订维修方案并检查燃油系统 二. 适用范围: 本指令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在2006年3月31日之前美国 首次颁发标准适航证或出口适航证的波音737-600、-700、-700C、-800和 -900系列飞机。 注1:本适航指令适用于上述所有型号的飞机,无论本适航指令要求 所涉及的区域是否经过改装、更换或修理。对那些经过改装、更换或修 理的飞机,如果所做的改装、更换或修理影响到本适航指令要求的实施, 飞机所有人/营运人采用的等效方法必须按照本适航指令F段要求获得批 准。其方法中应包含所做的改装、更换或修理对本适航指令所阐述的不 安全状态影响的评估;而且,如果该不安全状态没有被消除,其要求中 应包含针对这种不安全状态的具体的建议措施。 注2:对于在2006年3月31日(含)之后美国首次颁发标准适航证或 出口适航证的飞机,由于这些适航限制已作为适航审定的一部分,针对 这些飞机是适用的,因此,上述飞机已经符合了本指令规定的适航限制。 注3:本指令要求某些营运人修订维护文档来包括新的检查。完成这 些检查是CCAR91、 CCAR121和CCAR135部中与适航相关条款所要求的。 对于这些检查所涉及的区域先前已经经过改装、更换或修理的飞机,营 运人可能不能完成修订后所要求的检查。在这种情况下,营运人必须按 照本指令F段的要求申请获得批准的等效方法,以符合相关的适航条款。 申请中应包括对要求检查所做更改的描述,以确保飞机持续运行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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