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系统升级,指令格式、编号等可能存在非原则性改动。该指令仅供参考,以原颁发纸版指令为准。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A C
适
航
指
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 (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3-B767-03 一. 标题: 防止前缘缝翼的后缘楔形段分离 二. 适用范围: 生产线号1-488的波音767飞机
修正案号:39-1047
三. 参考文件: 1.FAA AD 93-14-19 修正案 39-8644 2.波音紧急服务通告 ASB767-57A0039R1(1992 年 10 月 15 日) 3.波音电传 M-7240-93-1593(1993 年 8 月 11 日)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为防止前缘缝翼的后缘楔形段从飞机上分离,要求完成下述工作 (已完成者除外): A.按照ASB767-57A0039R1和本指令A.1或A.2规定的时限,对前缘 缝翼的后缘楔形段进行目视和“硬币轻击法”检查,或目视和超声波检 查。 1.对本指令生效时其累计飞行时间不到12000飞行小时的飞机,在 本指令的A.1.(1)和A.1.(2)中规定时限的前者,完成初始检查。 (1)在累计使用13000飞行小时以前,或 (2)在本指令生效后5000飞行小时或15个月以内,以先到为准。 2.对本指令生效时其累计飞行时间达到或超过12000飞行小时的 飞机,在本指令生效后1000飞行小时内完成初始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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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翻译公司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39-1047 防止前缘缝翼的后缘楔形段分离 CAD1993-B767-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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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 (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3-B767-03 一. 标题: 防止前缘缝翼的后缘楔形段分离 二. 适用范围: 生产线号1-488的波音767飞机
修正案号:39-1047
三. 参考文件: 1.FAA AD 93-14-19 修正案 39-8644 2.波音紧急服务通告 ASB767-57A0039R1(1992 年 10 月 15 日) 3.波音电传 M-7240-93-1593(1993 年 8 月 11 日)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为防止前缘缝翼的后缘楔形段从飞机上分离,要求完成下述工作 (已完成者除外): A.按照ASB767-57A0039R1和本指令A.1或A.2规定的时限,对前缘 缝翼的后缘楔形段进行目视和“硬币轻击法”检查,或目视和超声波检 查。 1.对本指令生效时其累计飞行时间不到12000飞行小时的飞机,在 本指令的A.1.(1)和A.1.(2)中规定时限的前者,完成初始检查。 (1)在累计使用13000飞行小时以前,或 (2)在本指令生效后5000飞行小时或15个月以内,以先到为准。 2.对本指令生效时其累计飞行时间达到或超过12000飞行小时的 飞机,在本指令生效后1000飞行小时内完成初始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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