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系统升级,指令格式、编号等可能存在非原则性改动。该指令仅供参考,以原颁发纸版指令为准。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A C
适
航
指
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 (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5-MD82-11
修正案号:39-1467
一. 标题: 检查/更换机翼内侧襟翼驱动摇臂组件 二. 适用范围: 所有MD-82系列飞机 三. 参考文件: MD 颁发的 SB27-341(1995.6.13 颁发)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一些航空公司反映,当飞行小时达到6000小时,内侧襟翼摇臂组件 产生裂纹并可能引起断裂,如在飞行中发生断裂会影响主起落架舱门 和襟翼不在驾驶舱所指示的工作位置,因此必须完成下列工作(除非事 先已经完成); 在本适航指令生效后60天内,按照MD SB27-341(1995.6.13颁发)用 高频涡流探伤检查件号为P/N 5935973-1左、右机翼的内侧襟翼驱动摇 臂组件以发现是否存在裂纹; 1. 如没有发现裂纹; a. 以后以每个间隔不超过3500飞行小时重复检查,直到发现裂 纹用件号为P/N 5935973-501的襟翼驱动摇臂更换后,本适航指令不再 要求进一步工作;或 b. 按照MD SB27-341(1995.6.13颁发),改装件号为P/N 5935973-1的内侧襟翼驱动摇臂组件,以后继续完成本段(a)工作;
第 1 页 共 2 页
飞行翻译公司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39-1467 检查更换机翼内侧襟翼驱动摇臂组件CAD1995-MD82-11.pdf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A C
适
航
指
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 (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5-MD82-11
修正案号:39-1467
一. 标题: 检查/更换机翼内侧襟翼驱动摇臂组件 二. 适用范围: 所有MD-82系列飞机 三. 参考文件: MD 颁发的 SB27-341(1995.6.13 颁发)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一些航空公司反映,当飞行小时达到6000小时,内侧襟翼摇臂组件 产生裂纹并可能引起断裂,如在飞行中发生断裂会影响主起落架舱门 和襟翼不在驾驶舱所指示的工作位置,因此必须完成下列工作(除非事 先已经完成); 在本适航指令生效后60天内,按照MD SB27-341(1995.6.13颁发)用 高频涡流探伤检查件号为P/N 5935973-1左、右机翼的内侧襟翼驱动摇 臂组件以发现是否存在裂纹; 1. 如没有发现裂纹; a. 以后以每个间隔不超过3500飞行小时重复检查,直到发现裂 纹用件号为P/N 5935973-501的襟翼驱动摇臂更换后,本适航指令不再 要求进一步工作;或 b. 按照MD SB27-341(1995.6.13颁发),改装件号为P/N 5935973-1的内侧襟翼驱动摇臂组件,以后继续完成本段(a)工作;
第 1 页 共 2 页
飞行翻译公司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39-1467 检查更换机翼内侧襟翼驱动摇臂组件CAD1995-MD82-1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