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系统升级,指令格式、编号等可能存在非原则性改动。该指令仅供参考,以原颁发纸版指令为准。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A C
适
航
指
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 (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4-MULT-12R1
修正案号:39-1542
一. 标题: 加装二次雷达应答机和高精度高度表 二. 适用范围: 使用飞行高度在3000米以上的国产航空器 三. 参考文件: (1993)空管字第 26 号 《关于落实国产飞机加装高精度高度表和二次雷 达应答机等机载设备的函》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为空中交通管制建设和保证飞行高度改革后的飞行安全,必须完 成以下工作(除非事先已完成): 1.1996年1月1日之后出厂的航空器,出厂前一律加装二次雷达应 答机和高精度高度表。 2.已出厂的或即将出厂的航空器,在1996年12月31日前完成高精 度高度表的加装工作。 注:有关改装方案由航空器制造厂提出,适航部门批准后实行。 五. 生效日期:1995 年 12 月 29 日 六. 颁发日期:1995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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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 (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4-MULT-12R1
修正案号:39-1542
一. 标题: 加装二次雷达应答机和高精度高度表 二. 适用范围: 使用飞行高度在3000米以上的国产航空器 三. 参考文件: (1993)空管字第 26 号 《关于落实国产飞机加装高精度高度表和二次雷 达应答机等机载设备的函》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为空中交通管制建设和保证飞行高度改革后的飞行安全,必须完 成以下工作(除非事先已完成): 1.1996年1月1日之后出厂的航空器,出厂前一律加装二次雷达应 答机和高精度高度表。 2.已出厂的或即将出厂的航空器,在1996年12月31日前完成高精 度高度表的加装工作。 注:有关改装方案由航空器制造厂提出,适航部门批准后实行。 五. 生效日期:1995 年 12 月 29 日 六. 颁发日期:1995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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