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系统升级,指令格式、编号等可能存在非原则性改动。该指令仅供参考,以原颁发纸版指令为准。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A C
适
航
指
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 (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5-Y012-01R1
修正案号:39-1545
一. 标题: Y12 飞机副翼大梁在配重支架处的局部加强和检查 二. 适用范围: 所有民用航空用户的Y12Ⅱ(或Ⅰ)型飞机 三. 参考文件: Y12-57-0056R1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本适航指令替代 CAD1995-Y012-01,39-1391 为加强副翼配重支架与副翼大梁联接处的强度,保证飞行安全,要 求对所有民用航空用户的Y12Ⅱ(或Ⅰ)型飞机按Y12-57-0056R1号服务 通报的要求对飞行小时数在2000以内的飞机进行检查和加强,对飞行 小时数达到或超过2000的飞机进行加强。实施本指令的同时, CAD95-Y012-01(修正案号:39-1391)应予以作废。 五. 生效日期:1996 年 1 月 10 日 六. 颁发日期:1996 年 1 月 9 日 七. 联系人: 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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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翻译公司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39-1545 Y12 飞机副翼大梁在配重支架处的局部加强和检查CAD1995-Y012-01R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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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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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 (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5-Y012-01R1
修正案号:39-1545
一. 标题: Y12 飞机副翼大梁在配重支架处的局部加强和检查 二. 适用范围: 所有民用航空用户的Y12Ⅱ(或Ⅰ)型飞机 三. 参考文件: Y12-57-0056R1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本适航指令替代 CAD1995-Y012-01,39-1391 为加强副翼配重支架与副翼大梁联接处的强度,保证飞行安全,要 求对所有民用航空用户的Y12Ⅱ(或Ⅰ)型飞机按Y12-57-0056R1号服务 通报的要求对飞行小时数在2000以内的飞机进行检查和加强,对飞行 小时数达到或超过2000的飞机进行加强。实施本指令的同时, CAD95-Y012-01(修正案号:39-1391)应予以作废。 五. 生效日期:1996 年 1 月 10 日 六. 颁发日期:1996 年 1 月 9 日 七. 联系人: 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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