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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597 重新规定全襟翼时的空速极限CAD1996-DHC8-02.pdf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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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作者:航空
  • 上传时间:201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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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系统升级,指令格式、编号等可能存在非原则性改动。该指令仅供参考,以原颁发纸版指令为准。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A C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 (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6-DHC8-02 一. 标题: 重新规定全襟翼时的空速极限 二. 适用范围: 冲八300系列飞机 三. 参考文件: 1.FAA 95-26-17 适航指令,修正案 39-9475 2.95 年 9 月 26 日 SB 8-57-24R1

修正案号:39-1597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为防止机翼外侧襟翼结构失效,飞机可操纵性变差,完成下列工 作: (a)在本指令生效后30天以内,按照SB 8-57-24改装空速极限说明 标牌(改装号为8/2498)。 (b)在完成本指令(a)段改装后的首次飞行之前,把飞行手册PSM 1-83-1A的第57次修改页插入飞行手册,以修改飞行手册的极限章节, 在这次修改中,规定了在全襟翼时更低的空速极限。 (c)在本指令生效后,如果安装SB 8-57-24中所列件号和序号的外 侧襟翼附件,则在安装之前,必须完成8/2498号改装。 五. 生效日期:1996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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