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系统升级,指令格式、编号等可能存在非原则性改动。该指令仅供参考,以原颁发纸版指令为准。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A C
适
航
指
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 (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6-MULT-30 一. 标题: 改装姿态和航向参考组件
修正案号:39-1742
二. 适用范围: 装有下列件号的LITEF公司姿态和航向参考组件(AHRS)的飞机: AHRS LCR-92 P/N 124210-1000,-2000和-3000,所有序号; AHRS LCR-92S P/N 141852-1000,-2000,-2100,-3000,-3100 和-3200,所有序号; AHRS LCR-92H P/N 141450-1000,-2000,-2100,-3000和3100, 所有序号。 三. 参考文件: 1.荷兰适航指令 BLA NR:1996-094/2(AB) 2.德国适航指令 LBA-LTA 96-212/2 3.LITEF ALERT SB VW/JH6B751(6 月 12 日) 4.LITEF SB 141450-000-840-003(7 月 9 日)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按照DO160C,20节“射频敏感性(传导)”的试验表明不能在整个 频率范围内满足200V/M的要求。 取决于感应电磁场的频率,暴露在高于20V/M中会引起错误的角速 度并导致错误的姿态角和航向角。 为防止以上情况发生,要求完成以下工作(除非已经事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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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翻译公司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39-1742 改装姿态和航向参考组件CAD1996-MULT-30.pdf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A C
适
航
指
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 (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6-MULT-30 一. 标题: 改装姿态和航向参考组件
修正案号:39-1742
二. 适用范围: 装有下列件号的LITEF公司姿态和航向参考组件(AHRS)的飞机: AHRS LCR-92 P/N 124210-1000,-2000和-3000,所有序号; AHRS LCR-92S P/N 141852-1000,-2000,-2100,-3000,-3100 和-3200,所有序号; AHRS LCR-92H P/N 141450-1000,-2000,-2100,-3000和3100, 所有序号。 三. 参考文件: 1.荷兰适航指令 BLA NR:1996-094/2(AB) 2.德国适航指令 LBA-LTA 96-212/2 3.LITEF ALERT SB VW/JH6B751(6 月 12 日) 4.LITEF SB 141450-000-840-003(7 月 9 日)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按照DO160C,20节“射频敏感性(传导)”的试验表明不能在整个 频率范围内满足200V/M的要求。 取决于感应电磁场的频率,暴露在高于20V/M中会引起错误的角速 度并导致错误的姿态角和航向角。 为防止以上情况发生,要求完成以下工作(除非已经事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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