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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852 规定TY-154M 飞机及机载设备的使用寿命CAD1997-T154-01.pdf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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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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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系统升级,指令格式、编号等可能存在非原则性改动。该指令仅供参考,以原颁发纸版指令为准。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A C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 (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7-T154-01

修正案号:39-1852

一. 标题: 规定 TY-154M 飞机及机载设备的使用寿命 二. 适用范围: 在中国注册的全部TY-154M飞机及其机载设备,零附件。 三. 参考文件: 俄罗斯服务通告 154-996БЭ-АБ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TY-154M型飞机及其机载设备的使用寿命是逐步给出的。根据俄 罗斯图波列夫航空科技联合体1997年1月颁发的154-996БЭ-АБ通告, 现将TY-154M飞机使用寿命规定如下: 1.飞机到第一次大修的寿命为9000飞行小时,4000次起落,日历 时限6年; 2.中间修理寿命为7500飞行小时,3000次起落,日历时限5年; 3.飞机总寿命30000飞行小时,15000次起落。 4.所有飞机必须及时地完成通告附录一所列的机身、飞机操纵系 统及起落架的结构改装(除非已经完成);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对通告 附录二所列的飞机承力构件进行更换;在维护和大修中对附录三所规 定的机身、机械操纵系统、起落架构件进行定期检查;须单独控制寿 命和使用时限的附件按通告附录四执行。 5.自本指令生效之日起,以前颁发的俄服务通告154-975БЭ-А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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