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系统升级,指令格式、编号等可能存在非原则性改动。该指令仅供参考,以原颁发纸版指令为准。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A C
适
航
指
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 (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7-B146-02
修正案号:39-1879
一. 标题: 机翼上蒙皮下表面“被钻头划伤”(drill marked)区域的检 查和防护 二. 适用范围: 所有BAe146系列飞机。 三. 参考文件: 1. CAA AD 004-12-96; 2. 英宇航服务通告 SB 57-50。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在一些生产线上的飞机上,发现机翼上蒙皮下表面处在0号肋和2 号肋位置安装长桁冠状短剑接头(the Sringer Crown Dagger fittings) 时造成了“钻头划伤”,这些小的“划伤”损害了表面的防护处理。因此本 适航指令要求: 自英宇航服务通告SB 57-50发布之日(1996年12月11日)算起,在2 年之内完成其内容。此服务通告要求检查在0号肋和2号肋处的封闭区 域桁条内的机翼上蒙皮下表面的“钻头划伤”和在这些受损位置的可能 腐蚀,服务通告中的修补措施将永久性地恢复表面防护。 若按服务通告中的修补措施永久性地恢复了表面防护,不要求进 行重复检查。否则,按服务通告中的要求每隔4年进行重复检查。 完成本指令可采取能保证安全的替代方法或调整完成的时间,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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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翻译公司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39-1879 机翼上蒙皮下表面“被钻头划伤”(drill marked)区域的检查和防护CAD1997-B146-02.pdf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A C
适
航
指
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 (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7-B146-02
修正案号:39-1879
一. 标题: 机翼上蒙皮下表面“被钻头划伤”(drill marked)区域的检 查和防护 二. 适用范围: 所有BAe146系列飞机。 三. 参考文件: 1. CAA AD 004-12-96; 2. 英宇航服务通告 SB 57-50。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在一些生产线上的飞机上,发现机翼上蒙皮下表面处在0号肋和2 号肋位置安装长桁冠状短剑接头(the Sringer Crown Dagger fittings) 时造成了“钻头划伤”,这些小的“划伤”损害了表面的防护处理。因此本 适航指令要求: 自英宇航服务通告SB 57-50发布之日(1996年12月11日)算起,在2 年之内完成其内容。此服务通告要求检查在0号肋和2号肋处的封闭区 域桁条内的机翼上蒙皮下表面的“钻头划伤”和在这些受损位置的可能 腐蚀,服务通告中的修补措施将永久性地恢复表面防护。 若按服务通告中的修补措施永久性地恢复了表面防护,不要求进 行重复检查。否则,按服务通告中的要求每隔4年进行重复检查。 完成本指令可采取能保证安全的替代方法或调整完成的时间,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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