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系统升级,指令格式、编号等可能存在非原则性改动。该指令仅供参考,以原颁发纸版指令为准。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A C
适
航
指
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 (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5-F100-10R1 一. 标题: 加强登机旅客门支撑结构
修正案号:39-1894
二. 适用范围: 列在FOKKER SB F100-53-080 REV.1(1997.2.14颁发)的所有 F.28MK.0100系列飞机 三. 参考文件: 1.荷兰适航当局颁发的适航指令 1995-086/2(A),(1997.2.28 颁发); 2.FOKKER SB F100-53-080 REV.1 (1997.2.14 颁发或荷兰适航当局 批准的修订版)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本适航指令替代 CAD1995-F100-10,39-1507 在一些装有登机旅客门的F100飞机上,FOKKER公司已经颁发SB F100-52-044在门上安装一个中央安全销以防止在飞行中当门操作手 柄没适当地放在“LOCKED”位置时打开,最近分析表明,由于用以支 撑放下销的门框支撑结构的强度不够,在整个飞行包线中不能保证安 全,由于在同机型的其他飞机上存在或将产生这个潜在的不安全因素, 本适航指令要求根据以下情况(除非事先已经完成),加强经按SB F100-52-044改装过的所有装有旅客登机门的飞机。 在本适航指令生效后1个月内,根据FOKKER 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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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翻译公司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39-1894 加强登机旅客门支撑结构CAD1995-F100-10R1.pdf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A C
适
航
指
令
AIRWORTH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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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 (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5-F100-10R1 一. 标题: 加强登机旅客门支撑结构
修正案号:39-1894
二. 适用范围: 列在FOKKER SB F100-53-080 REV.1(1997.2.14颁发)的所有 F.28MK.0100系列飞机 三. 参考文件: 1.荷兰适航当局颁发的适航指令 1995-086/2(A),(1997.2.28 颁发); 2.FOKKER SB F100-53-080 REV.1 (1997.2.14 颁发或荷兰适航当局 批准的修订版)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本适航指令替代 CAD1995-F100-10,39-1507 在一些装有登机旅客门的F100飞机上,FOKKER公司已经颁发SB F100-52-044在门上安装一个中央安全销以防止在飞行中当门操作手 柄没适当地放在“LOCKED”位置时打开,最近分析表明,由于用以支 撑放下销的门框支撑结构的强度不够,在整个飞行包线中不能保证安 全,由于在同机型的其他飞机上存在或将产生这个潜在的不安全因素, 本适航指令要求根据以下情况(除非事先已经完成),加强经按SB F100-52-044改装过的所有装有旅客登机门的飞机。 在本适航指令生效后1个月内,根据FOKKER 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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