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系统升级,指令格式、编号等可能存在非原则性改动。该指令仅供参考,以原颁发纸版指令为准。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A C
适
航
指
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 (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7-F100-04 一. 标题: 安装--应急照明控制板标牌
修正案号:39-1984
二. 适用范围: 所有装有P/N为60-4915-1应急电瓶供电组件的F.28MK.0100系列 飞机 三. 参考文件: 1.BLA NR:1997-060(A),(1997.6.30); 2.FOKKER SB F100-33-017,(1997.6.1); 3.FOKKER 70/100 MCNM F100-002,(1997.5.13)。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在对一架F.27 MK.050飞机交付前试验时发现,如果机组把应急照 明选择开关短时从待命或接通位转到关位,接着回到待命位,系统实际 上不在待命方式。如果按这种转换形式,无论在接通位,还是在电源故 障情况下,系统不会工作。这是因为安装在应急电瓶供电组件(P/N 60-4915-1)上的有关电路,需要一定时间的重置。由于发现了这种不安 全状况,并有可能存在或发生于同型号的其它飞机,此适航指令要求在 有关的控制板上安装"警告"标牌,以提醒机组转换至关位后至少停留 60秒。 除非以前已完成,否则必需在此适航指令生效后3个月内,根据 FOKKER SB F100-33-017(1997.6.1颁发)或经荷兰适航当局批准的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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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翻译公司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39-1984 安装--应急照明控制板标牌CAD1997-F100-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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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 (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7-F100-04 一. 标题: 安装--应急照明控制板标牌
修正案号:39-1984
二. 适用范围: 所有装有P/N为60-4915-1应急电瓶供电组件的F.28MK.0100系列 飞机 三. 参考文件: 1.BLA NR:1997-060(A),(1997.6.30); 2.FOKKER SB F100-33-017,(1997.6.1); 3.FOKKER 70/100 MCNM F100-002,(1997.5.13)。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在对一架F.27 MK.050飞机交付前试验时发现,如果机组把应急照 明选择开关短时从待命或接通位转到关位,接着回到待命位,系统实际 上不在待命方式。如果按这种转换形式,无论在接通位,还是在电源故 障情况下,系统不会工作。这是因为安装在应急电瓶供电组件(P/N 60-4915-1)上的有关电路,需要一定时间的重置。由于发现了这种不安 全状况,并有可能存在或发生于同型号的其它飞机,此适航指令要求在 有关的控制板上安装"警告"标牌,以提醒机组转换至关位后至少停留 60秒。 除非以前已完成,否则必需在此适航指令生效后3个月内,根据 FOKKER SB F100-33-017(1997.6.1颁发)或经荷兰适航当局批准的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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