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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103 修改飞机飞行手册(AFM)CAD1998-MULT-01.pdf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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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作者:航空
  • 上传时间:201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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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系统升级,指令格式、编号等可能存在非原则性改动。该指令仅供参考,以原颁发纸版指令为准。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A C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 (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8-MULT-01 一. 标题: 修改飞机飞行手册(AFM)

修正案号:39-2103

二.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空中国王B200(SKB-200)和B300 (SKB-350)飞机 三. 参考文件: 1. FAA AD 97-25-03

修正案 39-10226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为防止飞行中由于油门杆被放在空中慢车止挡以下或油门杆被提 起而使飞机低头和掉高度(a descent rate),从而导致飞机损伤和人 员伤害, 要求完成下述工作,已完成者除外: (a). 本指令生效后30天内,对飞行手册(AFM)的“限制部分 (Limitations Section)”作如下修改: “飞行中不得提起油门杆。飞行中提起油门杆或将油门杆移到空中 慢车位以下, 会导致飞机低头和掉高度(a descent rate), 从而导 致飞机损伤和人员伤害”。 (b).可将本指令的复印件插入到飞机飞行手册的“限制部分”中 作为本指令的完成措施。 (c).完成本指令可采取能保证安全的替代方法或调整完成的时 间, 但必须得到适航当局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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