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系统升级,指令格式、编号等可能存在非原则性改动。该指令仅供参考,以原颁发纸版指令为准。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A C
适
航
指
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 (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8-MD11-07
修正案号:39-2407
一. 标题: 检查柯林斯 LRA-900 型无线电高度表 二. 适用范围: 所有安装了件号为822-0334-002/822-0334-020/822-0334-220的 柯林斯LRA-900型无线电高度表的MD-11飞机。 三. 参考文件: FAA 适航指令 AD98-24-51,修正案 39-10929;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为检测到并改正一个未检测到的异常无线电高度信号-这个信号 通过了飞行控制计算机的拉平控制规则部分将导致飞机着陆拉平时太 高或太低从而引起飞机硬着陆-完成以下工作: (a)在本指令生效后24小时内完成本指令的(a)(1)或(a)(2)段: (1)修订经批准的飞行手册的限制部分,使之包含如下内容: “禁止在地面高度100英尺(AGL)以下使用自动驾驶双自动着陆 操作。” (2)对于已经由型号合格审定或补充型号合格审定程序批准可 以装机使用LRA-700型无线电高度表的飞机:用件号为622-4542-221的 柯林斯LRA-700型无线电高度表更换全套两部件号为 822-0334-002/822-0334-020/822-0334-220的柯林斯LRA-900型无线 电高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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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AA C
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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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 (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8-MD11-07
修正案号:39-2407
一. 标题: 检查柯林斯 LRA-900 型无线电高度表 二. 适用范围: 所有安装了件号为822-0334-002/822-0334-020/822-0334-220的 柯林斯LRA-900型无线电高度表的MD-11飞机。 三. 参考文件: FAA 适航指令 AD98-24-51,修正案 39-10929;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为检测到并改正一个未检测到的异常无线电高度信号-这个信号 通过了飞行控制计算机的拉平控制规则部分将导致飞机着陆拉平时太 高或太低从而引起飞机硬着陆-完成以下工作: (a)在本指令生效后24小时内完成本指令的(a)(1)或(a)(2)段: (1)修订经批准的飞行手册的限制部分,使之包含如下内容: “禁止在地面高度100英尺(AGL)以下使用自动驾驶双自动着陆 操作。” (2)对于已经由型号合格审定或补充型号合格审定程序批准可 以装机使用LRA-700型无线电高度表的飞机:用件号为622-4542-221的 柯林斯LRA-700型无线电高度表更换全套两部件号为 822-0334-002/822-0334-020/822-0334-220的柯林斯LRA-900型无线 电高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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